《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对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如有抗拒、逃避、拒绝参加区域核酸检测的行为,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此外,如果因伪造、编造核酸检测报告行为,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伪造、编造核酸检测报告,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律师补充: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如果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就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是拒不参与核酸检测还是顶替他人做核酸都将被依照上述法条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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