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海南大学一男教师在核酸检测时,不配合佩戴口罩,并将所携带物品放置核酸检测桌上,被医护人员制止后指责威胁医护人员。目前,该男子季某已被海口警方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
不做核酸检测是否违法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还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第1号文件中,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疫情期间一定不能违反相关防疫规定,否则等待你的将会是法律的严惩。
本案中,季某不配合戴口罩进行核酸检测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此外,季某除了不遵守疫情防控外,还威胁职责医护人员,所以,公安机关对其两个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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