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招投标法》规定,我国实行强制招标的范围主要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在缺乏自我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容易发生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行为,而且一般是在招标人默认或诱导下进行的。这种类型的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明招暗定。招标人采用多种方式限制或排挤潜在投标人,或者是信息发布不对称,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不够,导致多家投标人报价失误;抬高准入门槛,设置高额的投标保证或履约保证金来限制竞争;设置不合理时间安排,使潜在投标人无法准确制定投标书导致投标失败;设置不合理规则,如对投标人法人代表和项目经理的严格要求与限制,致使部分潜在投标人被迫退出竞争,从而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
2、事后补偿。招标人事先与投标人串通,在超出投标人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压低报价,中标后再由招标人通过变更设计或其他方式给予投标人额外补偿。另一种方式是投标人在公开投标时抬高标价,待特定投标人中标后,再由招标人或中标人给予参与者一定补偿。无论哪种形式,这种串通行为都通过为众多不知情的投标者创造一个虚假的公平的竞争环境,使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各环节从程序看都是公平、合法的,而执法监督很难从程序上发现其漏洞,因此极具隐蔽性。
3、透露信息。招标人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透露给特定投标人,如在设有标底的项目中透露标底,使其以最接近标底的标价中标;招标人在开标之前开启投标文件,将其他投标人信息告知特定投标人,并协助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使其在投标中处于有利地位。
4、量身定制。招标人(中介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时,围绕特定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等情况,故意制定一些特殊的招标条件,以排斥其他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使特定投标人轻易就能中标。
5、差别待遇。招标人(中介机构)通过操纵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不同投标人相同或类似的标书实行差别待遇,甚至在一些实行最低投标价中标的项目中,招标人以种种理由认定其他最低价标书为废标,以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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