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保全后不能使用,因为保全一般采取的措施为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措施,车辆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被保全人还应当书面报告该车辆的权属,占有和使用等情况。
一、该如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一般情况下不能进行解封,只有以下的情况下,才可以由法院进行解封
1、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对原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没有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经法院审查,属于保全标的错误的,可由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查封裁定而予以解封。
5、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法院应该解封。
6、具有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可由法院予以解封。
二、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财产保全措施根据规定具体如下: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清点被保存财产后,就地封存,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财产的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张贴封条、张贴公告等方式查封;
2、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为防止财产损失和损失,将需要保全的财产转移到某些地方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保全措施;
3、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程序出具保全裁定,通知有关金融单位限制被申请人转移或者提取财产的保全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人民法院冻结的资金,其他司法机关不得重复冻结财产,只能等待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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