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审批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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