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规定哪些词汇不能被使用?
时间:2023-06-30 18:21:36 2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广告法禁用的词汇主要如下:

1、标题通用类禁用广告词,避免出现主观色彩的字眼,标题不得使用侮辱个人、民族和国家的字眼,带有炫富内容的广告语禁止出现在各类广告中;

2、行业通用类禁用广告词,其中包括教育类、房产类,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广告中一律不得出现资深教师、名牌等词语;

3、社会生活类禁用广告词。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广告法违禁词被举报处理如下:

1、先向工商局部门打电话咨询,看看是否遇到了诈骗,并且核实来电的真实性,在确认为真的投诉以后立即撤下违法或可能违法的广告页面;

2、然后可以寻找熟知广告法的人来判断被举报的内容是否真的涉嫌违法,如果涉嫌违法,立即准备一份专业的行政处罚减免申请书;

3、如果工商人员向商家索要相关材料,例如订单交易记录、营业执照等,千万不要着急准备材料,通过询问商法通的律师,建议是先找人摸清工商局掌握了哪些证据再进行应对。因此,第一次去,材料一定不要带齐,工商局那边想要调取该产品页面后台时,可以以涉及公司机密为由拒绝;

4、在了解了相关的事情以后,可以咨询工商那边是否可以协商处理,询问的态度一定要好,向工商表明自己有积极改正的决心,并询问工商局投诉者的联系方式,争取协商解决此事,一般情况下工商都会同意协商;

5、与对方协商时,可以协商要求对方撤诉,要求对方写一份撤销举报承诺书,商法通律师着重提醒在承诺书中一定要注意不要自认违法,对于违禁词方面也尽量模糊化处理。

广告法界定不明

小的我不要,大的才够爽!、亲密接触时,让人无限遐想接二连三的女性胸部特写镜头屏前闪动、言词暧昧的话外音也随之响起,而这些广告大都在白天或黄金段播出。一些学生家长面对电视中的广告既愤怒又无奈:广告片怎么成了三级片

笔者调查发现,其实就在8月1日,由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明确要求坚决停播性暗示广告的通知,已经开始正式执行。但联系部分地区工商部门后得知,所以会继续出现这种令学生家长不满的电视广告,与12年前制定的《广告法》对性暗示广告界定不明,导致执法部门执法困难,新《通知》生效后难依法治理有关。有关部门表示,一方面,需要对现行《广告法》予以细致和完善,以便于执法部门分级管理;另一方面,则可以立法形式,来固定性暗示广告分级播出制度,达到既满足其广告诉求,又避免造成不良影响的目的。

广告片被指成三级片

妈妈,你的XX太小了当听到儿子说出这样的话时,杨女士目瞪口呆。她不知道9岁的孩子从哪里学到的如此低俗的语言;她也想不通刚上小学的孩子怎么会有这样的审美观。儿子的回答最终让她倒抽一口凉气:电视里每天都放,我看来的!

杨女士后来看到了这个广告,第一眼看上去,根本不知道这是卖什么产品的!在长达10分钟的广告里,反复闪现的是一个袒胸丰乳的美女,在镜头前大抛媚眼,而广告词也配合得相得益彰,大的才够爽!看了半天,她才明白,广告产品竟然是一种大屏手机。

展示女性胸部和推销手机有什么关系除了困惑不解外。杨女士说,她不得不为自己的孩子捏了把汗。在杨女士看来,这样的广告不仅内容低俗,画面也充满了性暗示,和三级片没什么区别!

笔者随后调查发现,荧屏上,有此类性暗示嫌疑的广告确实不少。播放时间则从每天清晨延续到午夜。有酒类广告,也有束身服装和化装品,节假日更是狂轰滥炸。

据调查,我国中小学生最经常的课外活动是看电视,多数孩子每天看电视时间甚至达100分钟,节假日的观看时间则更长。

这不能不让许多家长担心:在没有家长监督的情况下,电视里不断播放的充满性暗示的广告,会对他们产生什么影响家长们在疑问的同时更追索答案:铺天盖地的性暗示广告,谁来管一管

性暗示广告管理遇尴尬

被家长指为充满性暗示的广告,能够堂而皇之地在各地卫视播放,是因为没有监管方管理吗

笔者随后的调查显示,其实早在今年7月,国家广电总局就向各省区市广播影视局发文,通知坚决停播四类违规广告,而各类性暗示广告则名列其中;而从8月1日开始,这一通知已经全面进入执行阶段,《通知》中还明确,对屡教不改或违规情节严重的,广电总局将依法给予处罚。

其实,翻阅现行《广告法》也看到其中对广告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及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作出了明文规定。那么,既有管理部门的现行通知,又有立法部门的法律保障,为什么性暗示广告仍占据荧屏不肯消失呢

无论是《通知》,还是《广告法》,对性暗示广告的判定,都没有给出明确标准,这给我们的查处客观上增加了难度。针对被家长指为有性暗示的手机广告,负责监管云南卫视广告播放的云南省工商局广告处有关人士也是无奈地这样说的。

该人士称,如果按现行的《广告法》,有明显淫秽内容、违背社会公德、有碍精神文明的广告不允许播放,但性暗示广告可能不完全属于这类。而要参照《通知》查处,也不容易,性暗示缺乏具体的解释,判定标准很难统一。

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位广告人士还透露,尽管目前对性暗示广告确实在查处,但查处的依据只能依靠感觉。我们感到它(广告)有性暗示了,或者是内容有其他不合法规的地方,我们才查处。

如果有性暗示之嫌的广告本身没有其他问题,发布者也拒绝承认有性暗示,该如何处理如果不是太过分的内容,我们也不好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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