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中对附建公共用房的规定
时间:2023-06-10 11:23:10 2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4.5.1在住宅区内,为了节约用地,增加绿化面积和公共活动场地面积,方便居民生活等,往往在住宅建筑底层或适当部位布置商店及其它公共服务设施。随着我国经济的改革,第三产业的发展,由集体或个人经营的服务项目往往也布置在住宅楼内。从现状来看,主要在多层、中层和高层住宅的一至二层部位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不少地区建有商住大楼,在大楼一至三层布置大型商场、餐厅、酒楼等服务项目。香港、台湾很多高层住宅建在大平台上,平台上有儿童游戏场地、游泳池、商亭、绿化、休息园地等,构成双重地面体系,平台下设有多层车库或商场等公建设施。因此,今后在住宅建筑中附建为居住区(甚至为整个地区)服务的公共设施会日益增多,应该允许布置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商店、邮政、银行、托幼园、餐馆、修理行业等公共用房。但为保障住户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灾害的发生,必须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如石油化工商店、液化石油气钢瓶贮存库等。如上海某洗衣店,对衣物使用汽油干洗,不慎引起火灾,造成楼上居民伤亡事故。有关防护要求尚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招待在住宅建筑中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具体限制项目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法审定。

4.5.2住宅建筑内设置饮食店、食堂等用房时,在厨房内将产生大量蒸汽和油烟,而厨房一般设于底层部位,因此其烟囱、通风道应直通出住宅顶层屋面,防止倒灌,才能避免有害烟气侵入住房,保证安全,保障居民健康。同时空调、冷藏设备和加工机械往往产生噪声和振动,影响居民休息,因此必须作减振、消声处理。

4.5.3锅炉房、变压器室等公用设施,不宜布置在住宅建筑内,若在高层住宅建筑中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对设备及用房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以防止对住户的干扰,并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有关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5.4出入口包含平面交通和垂直交通,垂直交通指楼梯、电梯。在住宅建筑中布置商店等公共用房,主要需解决使用功能完全不同的用房放在一起所产生的种种矛盾。除解决结构和设备系统矛盾外,还要将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分开布置,互不干扰。如设底层商店,应将顾客出入口、进货和营业员出入口与住户出入口分开布置,不得将住宅出入口作为营业和进货出入口。布置托幼园等公共用房也应符合本条规定。对于设有公寓的多功能综合大楼、公寓应有单独出入口,不得与其它功能区入口合用。这不但便于日常使用,互不干扰,也有利于防火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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