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设立回避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是否属于应回避情况
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做为回避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审判人员具有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情形,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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