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私了的,应当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进行赔偿,如果超出限额的,超出部分由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自行
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确实造成当事人的人身伤害,如果当事人对肇事者达成的“私了”协议的内容存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所谓的“私了”协议,不属于人民调解的性质,也不是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反悔或已经履行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法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其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因履行终了而消灭,如无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私了”后又反悔的情况有三种: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达成协议后又出现新的损失而后悔;达成协议后一方立马就反悔;达成协议后一方迟迟不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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