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越来越多的员工通过解除或终止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来“转岗”。那么,在这个过程中,谁能得到经济补偿?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最近出台了相关政策,对政策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解释
据报道,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本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经培训或工作地点差价调整后,因工作不称职而不能胜任工作的;因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的;在本单位经济性裁员范围内;单位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是在12月31日之前与单位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固定海关员工,1995年12月31日以后,企业不愿意续签合同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经济补偿
那么,我们可以得到多少补偿
这取决于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每工作满一年,单位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收入的报酬,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例外);如果工作寿命少于一年,按一年标准支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对月工资收入作了具体说明:按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工资收入计算(实际工资收入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和各种奖金)计算的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是,有些职工的月工资收入难以准确计算。例如,一些单位d员工采用承包经营方式,每月支付一定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自己所有,经济补偿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同一时间本单位员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期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不明确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1999年为1178.9元/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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