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出台的规定,民政局不能再出具婚姻证明了。民政局只能在办理涉及台湾、芬兰、哈萨克斯坦、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功共九个国家的公证事项意外,民政局不再向任何部门及个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这项规定是为了规避结婚证与结婚证明的重复之嫌。
民政局婚姻登记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符合法定年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第一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第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进行结婚。
具体来说,民政局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要看男女双方是否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第二、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男需要年满22周岁,女需要年满20周岁;
第三、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无配偶包括未婚、离婚、丧偶三种情况;
第四、当事人双方是否为三代以内直系血亲。
在这里需要注意,并不是任意区县民政局都接收婚姻登记申请,需要在男女一方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民政部通知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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