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婚姻状况应为未婚、离婚或者丧偶。
未婚者: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离婚者: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如果是初审判决书,须出具原法院认定生效的证明)
丧偶者: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注有死亡时间的丧偶证明(丧偶证明由当地派出所或所在社区出具均可)
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二张(根据各地版式需求决定)
派出所能开未婚证明吗?
派出所不能开,只能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开具。根据民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全文47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