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的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
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例如,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因国际贷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一般仲裁时效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根据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起算时间是从员工或用人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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