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的方式如下:
一、清偿。也就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的内容实现债的目的。
二、解除。合同解除后合同涉及的权利义务自然会终止,合同也就终止了。
三、抵销。也就是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四、提存。如果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
五、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责任后合同即终止。
六、混同。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委托合同终止有什么原因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双方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性质不适合终止外,委托合同终止。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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