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证券发行与承销》中国证券业协会编著
在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的持续信息披露的规定如下:
1.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向债券持有人披露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于本息支付日前l0日内,就有关事宜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3次。
3.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披露。
4.定期报告应当详细披露报告期内与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重要情况,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债券本息的支付情况;
(2)专项偿债账户的有关情况;
(3)担保人和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4)发行人的负债变化情况;
(5)现金流量状况综述;
(6)跟踪评级情况;
(7)债权代理人代理事务报告的主要内容;
(8)重大事项公告的主要情况;
(9)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况;
(10)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5.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或以有效的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1)预计到期难以偿付利息或本金;(2)专项偿债账户出现异常;(3)订立可能对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4)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5)发生重大仲裁、诉讼;(6)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7)拟进行重大债务重组;(8)未能履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9)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10)债券被证券交易所暂停交易、终止上市;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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