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回基金是投资者以自己的名义要求退出基金投资并收回款项的一种方式。赎回金额受限,若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全部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和赎回的限制,并需公告备案。投资者在卖出基金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赎回费用是投资者卖出基金时需支付的手续费。
赎回基金是指投资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或透过代理机构向基金管理公司要求部分或全部退出基金的投资,并将买回款汇至该投资者的账户内。赎回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方式之一。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赎回的数额限制和费用计算方式如下:
1. 如果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则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投资者在卖出基金后,实际得到的金额是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的部分。计算公式为: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是指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时,需向基金公司支付的手续费。投资人在卖出基金后,实际得到的金额是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的部分。
赎回基金是投资者以自己名义直接或透过代理机构退出基金投资,赎回费用是投资者在卖出基金时需支付的手续费。赎回总额为赎回份数乘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实际得到的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在合法范围内进行调整并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需了解赎回的数额限制和费用计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四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八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一条 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双方应当签订上市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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