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清算流程
(一)决定终止基金
作为基金管理人,决定要终止基金时,首先要明确基金清算的原因。基金清算的原因一般有基金存续期届满且未延期、全部投资者已全数赎回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协商一致终止基金等。要确定相关终止及清算时间节点:
1、基金终止日:一般为基金存续期届满当日,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决议确定的日期;
2、清算开始日期:基金合同或清算报告中约定的清算开始日期,可以是基金终止日当日,也可以按基金合同约定确定此后的某一日期;
3、清算截止日期:即基金完成清算并将清算款全部支付给投资者的日期。
(二)确定清算组(清算人)
清算人一般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担任,但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还要遵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规定,若基金合同等相关文件另有约定的,需符合相关的约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契约型基金的清算组应包括管理人与托管人,合伙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可以按照合伙协议与公司章程的约定组成,但为顺利完成基金清算,管理人通常是清算组成员的不二人选。清算人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类似于清算阶段的公司清算管理人。
(三)清算组(清算人)核算、清理基金财产
进入清算阶段时,基金应当已经从其全部投资项目中退出,基金财产应当已经全部变现,以保障有足够的现金资产偿付基金的费用与债务,也便于向投资人分配。如果在清算时确实有项目无法完成退出,则需要对该部分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以便于之后向投资人进行非现金分配。
(四)履行债权人申报和发布清算公告义务
依据《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对于合伙型与公司型基金,在清算时还应当履行债权人申报的程序。即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应将基金终止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对基金的债权,基金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管理人在进行基金清算的时候,应制作基金产品清算公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发送邮件、官方网站发布等形式发送给投资者,同时抄送托管人。为确保投资者知晓清算事宜,建议由投资者签署基金终止/清算确认函,或就清算公告事宜向管理人回函,以备清算备案的反馈或核查。
(五)清算组(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
申报与公告完成后,管理人制作基金的清算报告,主要包括基金的基本情况、清算原因、相关清算时点、清算过程、资产归集处置情况、资金分配安排、清算结果等。若基金合同有详细约定,需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并将清算报告发给托管人、外包服务机构等清算协调人。【私募工场】托管人一般以清算报告作为托管账户销户申请及基金资产划拨的依据,且清算报告和分配方案或需由托管人等其他方审核通过。
(六)基金清算备案
在出具清算报告之后,清算人需在中基协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完成基金产品的清算备案。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告。否则,将被视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而被中基协责令改正。因此,基金终止后,管理人应及时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系统)中办理清算备案,以真正终止其对已终止基金的管理职责。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管理人需要完成上传清算报告;更新投资者信息;填写基金清算情况表;盖章并上传清算承诺函;填写系统中的其他清算信息,包括基金基本情况、清算原因、清算的开始日、截止日以及清算次数、清算组的构成等工作。
(七)工商注销登记
对于合伙型与公司型基金产品,清算人还需要在主管工商部门完成合伙企业或公司的注销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基金的整个清算过程中,涉及到许多文件需要投资人签字确认,包括基金清算的投资人决议、清算报告、公司/合伙企业注销的决议文件,管理人应提前与投资人沟通协调和准备周全相关文件,否则可能导致基金清算程序或者其中的注销程序无法顺利完成,在后种情形之下,管理人虽然不再有基金中的职责与义务,但是却遗留了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的空壳无法处置,未来将造成很多管理上的麻烦。
(八)保存清算材料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少于10年。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保存10年以上。因此,基金清算的管理人应妥善保管相关的清算材料,且保存期限应不低于10年。
二、基金管理人失联时如何处理
私募基金的清算人通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但根据相关法律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有些情况下,私募基金的清算人亦会包括私募基金投资人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失联或已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由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投资人以及中介机构共同构成清算人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本意是一致的。但是,由于私募基金(尤其是基金管理人失联的情形下)通常所涉问题较为复杂,私募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权利与义务的匹配问题,通常并不会积极牵头推动清算事宜。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向私募基金投资人通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由私募基金投资人选择是否根据基金合同组成投资人大会并推进相关清算事宜。
如果私募基金已无法构成清算人、推进清算事宜,则公司型、合伙型的私募基金投资人亦可考虑根据《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公司之债权人、合伙企业之合伙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并及时组织清算。
三、清算期管理人与清算人的职责界线
在整个清算期内,管理性工作由管理人交由清算人负责,除了正常的处置资产和变现资产之外,也包括信息披露的工作,由清算人履行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信息披露的频率、方式无法律强制性规定,可参考基金运作期的对于管理人的约定;
在整个清算期内,管理性工作由管理人交由清算人负责,除了正常的处置资产和变现资产之外,也包括信息披露的工作,由清算人履行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信息披露的频率、方式无法律强制性规定,可参考基金运作期的对于管理人的约定;
管理人仍需要继续履行投资运作期中基协所要求的信息披露和填报义务。进入清算期本身并不需要向协会报告,此时,在Ambers系统中,仍是一支正常运作的基金。只要基金没有完成清算备案,在这个过程中,基金就仍然属于运作期内,就需要按照协会的要求履行季度更新与定期报告的义务,管理人不按期披露可能会导致被纳入异常名单。
其三,在最终完成对份额持有人的分配后,清算人要配合管理人在中基协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系统)中完成清算备案。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告。这个阶段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包括基金清算的投资人决议、清算报告、更新投资者信息、填写基金清算情况表、清算承诺函和其他清算信息等,这些资料的提供必需完成分配后才可能完备。如果基金无法短期完成清算,意味着清算人和管理人需要长期配合履行上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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