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具备购房资格的前提下缴纳了定金是否能够撤回,需依据如下几种情况进行分析:
1、倘若开发商或房地产经纪人明确表示可代为申办购房资格,进而诱使购房者签署相关合约并支付定金,此时购房者有权请求其退还定金并无条件全额退还所有已缴款项。若对方拒绝执行该项义务,购房者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将其诉诸法律程序追究欺诈行为。
2、假如由于购房者自身疏忽或操作不当而导致无法获取购房资格(如自行动员中介或自行与他人协商约定办理购房资格事宜,或计划出售目前所持房产但未能顺利完成过户手续,亦或是误记名下房产等),通常情况下定金是不予退还的。
然而,具体处理结果仍需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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