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可以在原告所在地立案吗
时间:2023-03-31 14:00:37 2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法院管辖的一般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需要按照被告就原告来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民法典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不当得利构成条件包括取得和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并且取得的利益与他人损失有因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是: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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