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各种原因丧失领取资格,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需要办理档案转移的。
转移手续
1、失业人员携带本人《失业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填写《失业人员再就业转移表;
2、由档案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并开具提取档案介绍信;
3、业务经办部门(人员)经审查符合档案转移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
4、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对失业人员的姓名、失业证号、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接收单位意见审核无误的,加盖公章后将其档案进行转递,同时将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资料输入数据库,以备查询。
办理条件
1、需停保,不欠费。
2、停保后次月持身份证办理转出业务。
注:养老于2014年4月后办理过转移手续的,不用单独办理失业转移,失业已随养老一起转移。
办理时间:每月5—20日,周六周日休息。
办理手续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出的,应携带本人《失业证、写出跨统筹地区转移申请,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申请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对失业人员的异地转移申请应及时受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告知失业人员应到接收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收函。
3、失业人员开具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收函后,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审核无误的,签署意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审批。同时从当月停发失业保险金。
4、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对失业人员的异地转移资料审核无误的,开具《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迁通知单签署审批意见。财务部门凭《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迁通知单办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金额转出手续,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办理条件
1、办理新参保。
2、转出地社保局出具:失业保险转移单、新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多人需要花名册)
3、转入地社保局办理转入业务。
办理时间:每月5—20日,周六周日休息。
办理手续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入的,失业人员应携带本人《失业证、身份证、户口本及跨统筹地区转入申请,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办理跨统筹地区转入申请手续。经审查符合跨统筹地区转入条件的,开出《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收函(表5-26)。
2、业务主管部门(人员)收到失业人员的档案和失业保险金后,应通知失业人员重新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按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通知单载明的有关事项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转入地标准计算。
3、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失业人员,从批准其跨统筹地区转入后,按新登记失业人员的程序参加职前指导培训班和申领失业保险金。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从其到业务经办部门(人员)报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按核定的领取期限需要补发失业保险金的,在第一个月发放失业保险金时一并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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