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需要公安机关进行收取。责令嫌疑人交纳保证金,主要是为了约束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之后,应该由公安机关去进行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判决取保候审的,一般需要交由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执行。
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原则:
1、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2、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3、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其实,履约保证金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督促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于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规定,方便使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双方共同追求的项目得以实施完成。对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除了法律的相关硬性规定外,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需求,自行协商订立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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