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什么原则
时间:2023-02-24 21:32:28 4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扩展资料刑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对于由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所导致的新旧刑法与新旧司法解释交叉适用的解决,必须坚持一个原则:刑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也即,司法解释应当完全遵循或者让步于刑法规定。在司法解释与刑法规定不冲突的情况下,当然可以同时作为司法处理的依据;但当司法解释与刑法发生冲突,则优先遵守刑法规定,不能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对所应遵守的立法规定进行调整甚至改变。具体而言,对于前述可能出现的适用新(旧)刑法而适用旧(新)司法解释的情形,应当以新(旧)刑法规定为标准。如果旧(新)司法解释与新(旧)刑法规定相一致,也即定罪量刑的规定未修改的,可以援引旧(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当无旧司法解释可以援引或者旧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被新刑法所修改,则应当分别对待:其一,在因为无旧司法解释而可能同时适用旧刑法和新司法解释的情形,新司法解释与旧刑法相冲突的,新司法解释不能作为适用依据,对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旧刑法及其生效期间的判例和审判经验作出。其二,在同时适用新刑法和旧司法解释的情形,旧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已经被新刑法更改的,应当以新刑法的规定为准,旧司法解释则不能再作为适用依据,在尚无新司法解释可以作为适用根据的情况下,对于刑法条文的解释则交由法院根据条文修改的立法原意和立法初衷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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