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情况之下,购买方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多种方法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购买方应当尝试与销售商进行积极的磋商交流,共同探索解决预付款退还事宜的切实可行的策略和方案;
其次,倘若双方依然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性共识,购买方亦需谨慎权衡,是否需要借助于消费者协会乃至第三方仲裁机构等具有公信力的机构的协助,以便妥善地处理和化解可能出现的纠纷;
再者,作为消费者,购买方还可借助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设的投诉及举报专线,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所涉及的问题和情况;
最后,尽管上述所有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时,购买方仍然保留有通过法律诉讼手段,向销售商提出全额退还已支付的预付款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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