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方式有明示,比如通过语言、文字或者是其他方法直接进行意思表示,不能默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一、无权处分的追认
常见无权处分的追认权的行使方式有以下两种:
1、明示。一般认为,追认一般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以明示的方式是行使追认权的最典型的形式,如通过语言、文字的或其他方法直接的进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权利人的意思即可。至于是否采用特定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
2、默示。关于默示内涵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是可推断的意思表示,即权利人不使用话语,而使用某种具有特定的、法律行为意义上的符号。这种情形可以是约定,也可以是交易习惯,这种可推断的意思效果与明示的效果是一样的。
二、合同效力待定能作为违约抗辩的理由吗
合同效力待定能作为违约抗辩理由。合同效力待定时,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必履行合同义务,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可以作为违约抗辩的理由。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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