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几年前,我的公司给我们发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该公司表示“运营非常困难”,与员工交谈,并承诺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给予经济补偿。赔偿金额低于5000元的,公司一次性付清;如果薪酬超过5000元,公司将先支付5000元,然后与员工签订协议,6个月后一次性支付。因为我们怀疑公司的诚意,我们不想签署这项协议。我们希望公司尽快解决经济补偿问题。我们该怎么办?另外,我们的合同要到两年才会到期。在这段期间,我们还能要求经济赔偿吗?一个工头已经工作了10年。他的合同去年到期,新合同尚未签署。他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律师的回答:
公司的行为属于经济性裁员,但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实质性和程序性规定。实质性条件包括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程序条件必须减少员工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占员工总数的10%,必须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裁员计划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如果公司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可采取经济性裁员
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标准是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向工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为员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长使用年限不超过12年。月薪是指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公司的经济补偿需要与员工的工作年限和工资相对应。公司违反《裁员和经济补偿法》的,可以拒绝签订终止合同或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并要求其支付50%-100%的额外补偿
律师说:如果上述经济裁员和经济补偿是合法的,那么未来两年的合同将不会生效。由于裁员,员工与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因此在此期间没有经济补偿。工长在工作13年后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如果工长在工作一年后未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时,单位应优先留用
全文8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