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先刑后民”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指在展开具体的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若在这些活动中察觉到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应当保证在侦查部门对于涉嫌触犯刑事罪名的恶劣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与研究后,由相关法院首先针对发生的刑事犯罪问题进行正式审理;之后再就涉案过程中所牵扯的所有民事责任问题展开深入的审理工作,或者是在法院处理刑事犯罪案件的期间内,以附带的形式将涉及到的民事责任部分纳入审理范畴之中。
在这个程序中的任何环节,均不应独立于上述步骤而单独对其中所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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