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个以上法律规范规定存在。一个法律规范对一人身损害后果规定一种人身赔偿法律责任,当事人只有一个赔偿请求权,不产生请求权选择适用问题。
2、均对同一人身损害事实进行了规定。若对不同人身损害事实进行了规定,受害人产生的是两个独立的请求权,不涉及选择适用问题。
3、均规定了人身赔偿责任。若一个规定的是人身赔偿责任,另一个规定的是其他法律责任,受害人两个请求权完全不同,应分别适用,不涉及选择适用问题。
4、产生两个以上请求权且相同或类似。当事人分别根据不同法律规范可以提出两个以上请求权,这些请求权相同或类似,涉及公平选择适用请求权个数问题。
一、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转让和继承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能转让,但是由于人身损害属于人身权利,具有专属性,因此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让是有限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请求权利可以由受害人的家属享有,其他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不可以转让的。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可以人身继承,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属于是否能够继承的问题,而是属于法定的请求权。只要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直系亲属就自动拥有赔偿请求权。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与联系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第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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