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二)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三)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必要时,协调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调集部队参加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安委会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有关的安全生产指示,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配合有关部门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审查安全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这些制度、规程、计划的贯彻进行监督检查。
3、做好经常性的检查并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有权下达整改指令,并督促有关单位对查出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或限期进行整改。制止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有权下达停止作业命令。
4、开展全员安全教育活动,作好新员工的入厂教育;组织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办证等工作,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上报、调查和分析,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
6、负责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改建、大修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劳动保护措施的三同时执行落实情况。
7、根据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本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情况,并及时反映有关修改标准的意见。
8、负责组织从事有害作业职工的身体健康的检查,并向职工医院了解职工身体等健康情况。
10、全公司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程序和动作标准的审定和修改工作。
11、生产上需动用明火时,负责办理用火、点火手续,审理用火地点及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2、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和消防设施存放的不安全因素及隐患监督整改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13、负责维护本单位的防火消防设施,按时装换灭火器的液粉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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