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不受职工医疗期间待遇的影响。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疾病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认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认定的事项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如何按照企业职工患工伤的医疗期规定规定工伤医疗期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就医休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的,按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待遇:(一)实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不满5年的,给予3个月的医疗待遇;五年以上六个月(二)工作满十年的,五年以下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个月;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20年以上是24个月,根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知识开发期为支付期,职工因意外伤害、职业病需要停业就医的,在工资发放期间原工资、福利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停业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受伤职工评定残疾等级后,应当停止支付原待遇,依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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