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州办理船舶变更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别的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别的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时)
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变更项目的船舶登记证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复印件
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泰州办理船舶变更登记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事项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人主体适格、申请材料齐全
三、泰州办理船舶变更登记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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