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州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二、泰州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办理地点
泰州市鼓楼南路303号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海事分中心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泰州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主要包括事项
1、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颁发机关和号码;
3、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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