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应由补缴人员的单位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填写《常州市用人单位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审核表,并提供能证明补缴职工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清单、劳动合同书、考勤表、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补缴职工补缴起始时间的单位营业的工商证明材料和单位演变情况说明,补缴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995年底前的补缴费年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1996年1月1日后的补缴费年限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同时为其办理补缴费手续;补缴比例按历年缴费比例确定,补缴基数按补缴各年度的缴费基准数确定。
除属于用人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职工外,其他人员不得通过补缴的形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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