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第三十二条: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延期、换发、补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签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四、审批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居留证件签发给以下人员:(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五、审批对象和范围
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签发、延期、换发、补发居留证件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材料
依据《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五条:受理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2、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4、其他应当履行的手续和提交的证明材料。
有关证明可以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外国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有关外文证明材料应当翻译成中文。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当地卫生检疫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证实申请人未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延期、换发、补发具体相关证明材料是指:
(一)工作类:持Z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证明以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投资者等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学习类:持X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就读学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和录取或者入学证明;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记者类:持J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四)团聚类:持Q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和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还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对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寄养受托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生活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代为申请居留证件。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应当提交在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抚养或者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受托人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五)私人事务类:持S1字签证入境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说明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的函件和居留证件;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处理私人事务相关的证明材料。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居留证件和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证明;具有人道原因的人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已满60周岁在中国境内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应当提交本人名下的房产证明或者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来源证明;在中国境内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
外国人居留证件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证件,以及新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可以补发居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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