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9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有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动物致害责任如何确定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遗弃、逃逸动物伤人民事责任
1、遗弃、逃逸动物伤人,侵权主体是原饲养人、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明确了遗弃、逃逸动物的权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主体是遗弃、逃逸的动物的原饲养人和管理人。这就要求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要妥善管理和饲养动物,首先不得遗弃动物,同时注意不要让动物走失。一旦遗弃动物或者动物走失,就要祈祷遗弃、逃逸动物不要伤人,不要对他人安全造成危害。当然,动物再温顺可爱,动物原始本性还是在的,流浪动物势必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带来威胁。
2、遗弃、逃逸动物伤人,实行无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9条只规定遗弃、逃逸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无关于承担责任的条件和例外。这里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只要流浪动物伤人,不问原因,只问结果,民法典要求遗弃、逃逸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一旦发生过遗弃、逃逸动物伤人,不必试图查明受害人过错问题,即使受害人有一定过错,也无关于遗弃、逃逸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减免责任的法律依据。民法典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就是要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流浪动物问题,以及流浪动物伤人问题。不想承担责任,就不要遗弃动物,也不要让动物逃逸。
3、好心投食喂养流浪动物侵权民事责任。这个情况比较复杂。要区分是偶尔投食喂养,还是多次投食喂养和规律投食喂养。偶尔投食喂养流浪动物,这应当是爱心行动和爱心的表达。成熟的社会应当是充满爱心的社会,包括人类对动物的爱心。法律应当允许人们保有爱心。当然不能要求行人投一块饼干给流浪猫狗,转身就要人承担猫狗伤人的侵权责任,恐怕不合理。当然,行为人如果在投食过程中被流浪猫狗咬伤或者抓伤,首先要自担风险;如果能够找到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话,可以要求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经常性和规律性投食喂养流浪动物,或因投食和喂养行为获得饲养人身份,承担饲养人责任。流浪动物可以视为无主物,特别是遗弃动物,经常性喂养和投食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认领行为和饲养行为。认领人和饲养人对认领和饲养的动物承担责任当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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