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诉讼终结和诉讼中止的区别
(一)诉讼终结的适用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二)诉讼中止的适用情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
对于此类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诉讼中止只是把诉讼程序暂时的中止下来,法院对于整个诉讼的前景处于观望状态,程序或继续进行,或终结;诉讼终结则最终宣告了程序完结的命运;部分的诉讼中止会最终演变成为诉讼终结。
一般来说,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之间可能会存在着某种的转换关系。一个案件当出现了某种情况,无法审下去,就会诉讼中止,而诉讼中止法官在经过一段时间判断之后,可能会判断中止的案件最终不可能再审,会最终裁定为终结。因此某些诉讼中止最终会转换成诉讼终结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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