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随雇主工作时,由于天热和雇主一起下水洗澡,不料溺水死亡。12月12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令雇主赵某锋赔偿雇员的父母各项损失5万余元。
原告郑某轩和张某菊之子郑某受雇于被告赵某锋从事装卸啤酒工作。今年7月14日,赵某锋同郑某等三人一起到郑州购进一车啤酒准备到巩义销售。下午3时,三人路经一水库,由于天气炎热,赵某锋便与郑某一起到水库洗澡。郑某意外溺水死亡。被告支付打捞费、火葬费、交通费等共计4050元后未再给钱。原告遂起诉,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之子郑某与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郑某与被告一起下水库洗澡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被告对郑某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下水库的危险性,其主观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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