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祝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时,车辆的车厢处于升起状态,致使车厢与路上的限高设施相撞,祝某当场死亡。尽管祝某为全部责任,门头沟法院一审判决车主刘某仍然要赔偿祝某家人各项经济损失14.5万元。
祝某的家人诉称,2008年10月29日,祝某受刘某雇佣,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铁路桥以东处,车辆的车厢处于升起状态,致使车厢前端与路上的限高设施相撞后,限高设施坠落砸在车辆驾驶室上,造成车辆驾驶员祝某当场死亡,车辆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给付祝某的家人2万余元。现祝某的家人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自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9万余元。
刘某辩称,自己雇佣祝某驾车从事运输活动时,因祝某违规驾驶车辆,造成了祝某死亡、车辆严重损坏的后果。事故发生后,交通队现场进行勘查,认定祝某为全部责任。此次事故系祝某的重大过错所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另查,交通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祝某为全部责任。祝某受刘某雇佣,驾车从事雇佣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祝某所驾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刘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祝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祝某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刘某赔偿祝某家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法医检验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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