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到期不申请房产证可以申请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5-08 08:55:49 14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说,将于2003年6月1日实施的司法解释规定,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出卖人承担责任违约,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为未完工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金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支付的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计收利息的标准计算。黄松友同时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期限届满一年以上的,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买受人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房地产开发商在我们二期业主收房时,必须做出书面承诺,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从业主收房起,90天内办理房产证并交给业主。否则,我们的业主将联合起来,不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

为了保护我们业主的利益,建议主持人成立二期临时业主委员会(不是法律上的正式业主委员会),以维护我们业主的共同利益!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是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要件。在商品房销售中,出卖人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证是房地产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销售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如1998年7月20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使用;现售商品房的购房人应当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2000年4月4日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屋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自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以来,对出卖人办理房屋的义务和期限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商品房销售中的产权证。《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后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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