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启动的措施
(1)指定财产管理人。
(2)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禁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
(4)责令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5)授权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6)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7)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8)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