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利川特大贩毒团伙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告破,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开庭审理,本案涉嫌8个被告人,一审判处主犯汪某某死刑缓期执行。汪某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后我作为被告人汪某某的指定辩护人,进行了该案的二审庭审辩护。
办案思路及心得
1、对汪某某所犯的部分行为性质进行辩护;
2、对汪某某的部分毒品没有流入社会,没有贩卖给社会不特定的吸毒人员,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院减轻、从轻处罚;
3、对于汪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综上,请求审判庭撤销一审判决,从轻处罚。
贩毒罪辩护律师如何进行辩护
贩毒案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之后,会到检察院进行阅卷,然后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辩护。
贩毒罪构成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客观要件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
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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