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生效变更及注销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
(一)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二)备案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备案只是国家对专利许可行为的一种管理方式。但如果没有备案,对于获得许可的人的权利会有一定的影响。
(三)法律明确规定了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3、专利许可合同的变更及注销
(一)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履行完毕的相关证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的填写:a.备案号、合同名称、许可种类、许可方、被许可方、代理人或联系人、提交材料清单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二)备案变更的,在变更后变更内容一栏注明变更事项。备案注销的,在变更后变更内容一栏注明“注销备案”。
(三)变更申请表须由许可方、被许可方、被委托人共同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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