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虽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优势
由于企业只是由少数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并承担无限责任,就具有更高的约束纪律,可以保持企业结构简单、管理费用低、内部关系紧密及决策效率高。这也是其优于公司制的委托代理与三权分立的地方。而且征税只有一重,降低了企业成本。
有限合伙企业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我国有限合伙企业存在的必要性
第一,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的第一个要求就是所有的主体在交易中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并且是保持意思自治。没有意思自治,就没有真正的私法和真正的市场经济。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规定其出资比例及责任承担方式,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选择是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设定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有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为保证,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就既满足了出资人的愿望,又与社会经济的需要相适应。
第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是有效地吸纳资金的需要。我国公司法对出资人负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作了最低资本金的限制,而合伙企业则无此限制,这就导致了一部分既想投资又想承担有限责任的出资人由于难以组建公司企业而无法投资,影响了其投资的热情。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弥补了公司制度与普通合伙制度的不足。
第三,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是保持企业稳定发展的需要。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是一个企业得以旺盛的基本。因为传统的合伙企业的稳定性较差,一旦出现了债务,合伙人就需要将自己的所有家产搭上,给投资的合伙人在心理上代来了压力。所以经常出现合伙企业一旦出现盈利,大家就将利润分掉,重新开始,扩大再生产的思路几乎没有。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在某中程度上使一些合伙人避免了这种担忧。
第四,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是当前社会的要求。我国已存在并事实上承认有限合伙,因此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制度是现实生活与立法发展的需要,是立法本土资源充分利用的结果。在社会的现实生活中,不断的出现在一些的合伙企业里面有人在利用自己的资金而不参与经营,有利润就分割,出现了债务就以投资的资金承担。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却大有存在,所以不如干脆以法律的形式将其规定出来,用法律来规范这些投资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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