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益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受理投诉程序及办法
(一)投诉的受理
消费者投诉要有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主要内容、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并提供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投诉的处理
1、调解前将投诉内容转被投诉方,要求被投诉方在限期内答复消协和消费者,超过限期没有答复的,再次催促或采取有效措施,直至有结果。在限期内被投诉方提出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合由消费者协会调解的,消协要及时告知消费者采取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2、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投诉,消协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需要作鉴定的,应当提请有关法定鉴定部门鉴定,由鉴定部门出具书面鉴定结论,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法律适用性,应当由鉴定部门负责。鉴定所需的费用一般由鉴定结论的责任方承担,如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共同负担。
3、对涉及面广,危害广大消费者权益,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又久拖不决的重要投诉,应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要求制止和及时查处,同时,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并且公开提醒消费者注意、避免和减少造成的损害。
4、处理投诉情况和给被投诉方的限期要同时告知消费者,在限期内,被投诉方答复解决的,或该消费者超过限期不再继续投诉的,视为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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