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鉴定结论错误的追责方式是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主动搜集其他证据以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采信标准建立的必要性
在我国,对于司法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审查已经得到广泛的注意,也形成了一定的合法性采信规则。但是,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审查并未得到重视,对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的采信标准也未建立,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往往受到无限的推崇,有些司法人员对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保持着一种不加辨析的盲目信任。因此,笔者认为,建立司法鉴定科学性采信标准非常必要。
1、防止鉴定结论对于法官的不当影响
不论是中国还是外国,相当多的人都担心,在作为门外汉的法官眼里,以科学的名义作出的鉴定结论(或专家证据)会被认为是神秘的、绝对可靠的,往往会直接被采信。有人对我国某基层法院进行调查后发现,对于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被采用律为100%,甚至于在调查的112份鉴定中有13份未经庭审质证直接被采信。以上国内外的情况表明,法官(或陪审团)有时赋予司法鉴定结论不适当的证据价值,法官(或陪审团)不能正确地评估司法鉴定结论,因此应该使用专门的规则和标准来防止司法鉴定结论对于法官的不当影响。
2、防止鉴定结论的不当使用
没有人会怀疑司法鉴定结论在法庭上的作用和贡献,但是随着对司法鉴定结论的使用增加,鉴定错误的情况也在增加。有的错误原因是鉴定结论的理论依据缺乏适当的科学基础;有的是因为鉴定实验人员马虎的实验操作。当然,法庭不能因噎废食,尽管在司法鉴定中有一定程度的不可避免的错误,但“同专家证据的错误相比,目击证人证言的错误不管怎样是经常发生的,而且更难以控制”确立坚实的采信标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之一。
3、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对当事人和律师起指引作用
如果鉴定结论科学性采信标准缺位,所留下的法律空间将会使法官对鉴定结论取舍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这不但会导致法官滥用权力,而且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方向相悖。在缺少法定的采信标准的约束下,披着科学外衣的鉴定结论哪些应当排除、哪些应当采用,完全取决于法官的意愿,当然也取决于法官自身的专业水平,甚至是法官的公正性乃至心情。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律师根本就不知道游戏规则,如同在伸手不见五指的黑箱中,只有在判决结果公布时才恍然大悟。因此,鉴定结论科学性采信标准的建立不但能够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而且能够给当事人和律师指明方向,怎样去辨别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使审判更加公平、公正。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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