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收养条件的有哪些?
时间:2023-07-20 21:01:23 1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收养人想要收养子女,必须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收养关系才能成立。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一)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三)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孩子的条件有:

1、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2、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3、年满三十周岁;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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