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4-23 21:53:21 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哪些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映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履行法定手续(以上四条参照前述)。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办理收养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2、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3、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4、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5、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6、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7、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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