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买卖双方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已明确表示同意给予回扣,那么在此后的交易过程中,他们必须坚守并履行此项承诺;反之,若交易对方拒绝履行这一承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确凿的事实证据,反悔方无疑将面临提出诉讼的严重后果,被强制要求严格按照之前达成的协议内容,全面履行相关义务,并且承担由此引发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即为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条款而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实质上是要求合同的守约方对于未能按照预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能完全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支付的赔偿责任。通常而言,构成违约责任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素:
首先,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必须具有合法性与有效性。不依赖于合同义务的存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并非违约责任,这一点使违约责任能够与侵权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等其他类型的民事责任区分开来,因为这些责任并不以合同义务的有效性为必要前提。
其次,债务方必须未能遵守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具体来说,这包括了无法履行、延迟履行以及部分履行等多种情况,同时也涵盖了瑕疵保证、违反应随义务以及债权人接受迟疑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的各类状况。
最后,必须要确保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的免除责任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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