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中心属于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中心参与起草住房保障服务方面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参与拟订全县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参与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承担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的指导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业务指导工作和服务保障工作。
住房保障中心设置的机构包括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财务室,负责中心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住房保障股,承担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等服务保障工作,开发服务股,承担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的指导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服务保障工作,市场服务股,承担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服务保障工作,征收服务股,参与拟订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物业服务股,参与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楼盘服务股,承担全县房地产商品房面积预测楼盘和实测楼盘管理的服务保障工作,老旧小区改造股,参与拟订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维修资金服务股,承担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的服务保障工作。
法律依据:《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单位,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
大连住房保障中心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任务;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和提出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战略的政策建议;监督、指导、检查区(县级市)开展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市住房保障和市直机关安居工程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拟订和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住房货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年度标准。
(三)负责筹集、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补贴资金、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单位住房基金及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四)组织开展居民家庭,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及其相关需求情况调查;拟订本市住房保障标准,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五)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征用、拆迁、储备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物收地、土地整理及前期管理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六)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计划管理和统筹协调;负责保障性住房自建项目的组织实施;会同物价等部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并协助建设单位落实工程项目有关优惠政策。
(七)负责住房保障资格审核、保障性住房的筹集、租售和后续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负责住房保障信访、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负责企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审核和备案;负责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审核;负责房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监督、处理房改工作中违规违纪问题。
(九)负责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检查市与区、街(镇)住房保障信息网点工作。
(十)负责职工房改档案、住房保障档案的建档和管理,负责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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