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隶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性质属于事业单位,隶属事业单位编制。住房公积金顾名思义肯定就是用于房屋的储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不仅仅限于购房,在租房、装修房屋、修建房屋等等情况下,其实只要满足了规定的条件,那都是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来使用的。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赔偿程序
一、受理机构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纪检监察处和法规处。
二、受理范围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住房公积金管理职权时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
(二)违法责令限期缴存。
对符合行政赔偿申请条件的,向赔偿请求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行政赔偿申请条件的,向赔偿请求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二)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
四、受理期限
自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五、赔偿方式
(一)违法罚款的,返还罚款和支付罚款额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违法责令限期缴存的,清退缴存额和支付清退额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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