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威海市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2002年6月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2004年6月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二、威海市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受理条件
船舶达到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条件
三、威海市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办理材料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或者入级证书及入级证书复印件
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如有)
配员减免申请(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申请书内填写)
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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